1、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雙務合同,拆遷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。比如拆遷人應按法律規定和拆遷合同約定,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;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遷出拆遷范圍等。
2、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有償合同,即雙方當事人對所獲得的利益要償付代價。如拆遷人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而拆除舊房,就必須對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;而被拆遷人在獲得補償的同時喪失對原房屋的所有權,對補償中超過原房價值的部分,要補充差價。
3、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,應采取書面形式,在特殊情況下還必須辦理公證。原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曾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,但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沒有明文規定采取書面形式。筆者認為,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時清結,且履行時間一般較長,如不采取書面形式,易生糾紛,所以新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對此處的修改似有不妥。在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時,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。
4、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諾成合同,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,不以房屋及其附屬物交付拆除為成立要件。